清河县人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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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〔2019〕第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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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》已经2019年7月31日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以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?2019年8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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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河县人民政府
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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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着力改善发展环境,确保政令畅通,根据省市要求,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:
一、确认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。
二、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,或者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。
三、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,或者依据缺失、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、已被新文件替代的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。
四、对各镇政府、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并已经备案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公布,其中12件确认继续保留,4件予以废止。
凡未列入保留和修改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一律停止执行,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;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,报县政府批准后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。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有关部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,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县政府重新公布执行;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公布执行的,2019年10月1日后自动失效。
??附件:1、清河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? ? ? ? 2、清河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? ? ? ? 3、清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
? ? ? ? 4、各镇政府、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
? ? ? ??附件1、2、3.xls
? ? ? ? 附件4.xls